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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:

「本法所稱建築基地

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。」

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,

如有涉及合法建物面積範圍之認定或計算者,

依擬更正編定用地別之建蔽率,

以建物實際面積反推其所留設之法定空地

(並未限於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物,始得適用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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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辦公

 

新冠肺炎疫苗來了!雨水來了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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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範圍應否加計法定空地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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